表面上看,不少食品生產企業打著「兒童食品」「兒童專用」的旗號,實質上是一種銷售噱頭,誤導消費者,甚至以假亂真。這類「兒童專用」食品質量參差不齊,種種亂象背後,暴露出的問題正是監管的缺位。
很顯然,食品不像藥品一樣,非要分為成人或兒童專用。無論將食品加工成什麼,它自身存在的主要成分不會改變。雖然一些兒童食品的味道會更加誘人,其本質並不是添加的營養成分有多麼豐富,恰恰是多此一舉的食品添加劑作祟。至於添加劑,有的是改變色澤的,有的是防腐的,有的是改善口感的,有的兼而有之,在兒童食品中添加進並無必要的添加劑,這種添加與「添亂」有何差異?
相對而言,市場是動態的,也是多變的,兒童食品銷售同樣流通於市場之中。事實證明,強化市場監管,是以不變應萬變的法寶之一。據2011-2015年兒童食品市場現狀趨勢戰略調查及供需格局分析預測報告顯示,近年來,各地問題兒童食品之所以屢治不止,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市場監管滯後。正是由於缺少有力的監管,才使得不法廠商和問題產品不絕於世。依照慣例,監管問題兒童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大多地方只是對其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而且處罰主要以罰款為主。很顯然,這種處罰手段,容易形成一查即停、失查又反彈的惡性循環,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相關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該司法解釋明晰體現了對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法治嚴懲的態度,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依法懲治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
因此,嚴懲問題兒童食品,法治思維同樣不可缺失。也就是說,只要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一起聯合執法,從源頭上掃除滋生兒童食品安全犯罪的環境條件,依法定罪追刑,除惡務盡理應不是一件太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