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的扶持是新能源汽車得以迅速發展的重要因素,其中,財稅政策是政府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發展的主要政策手段。在財政政策方面,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的研發活動進行資助,對於新能源汽車消費者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加大政府對於新能源汽車的強制性採購,形成消費示範效應,扶持新能源汽車的示範運行等;在稅收政策方面,對新能源汽車及相關零部件企業給予減免稅優惠,降低其生產成本,對消費者給予一定的購置稅減讓,降低購買成本。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14年12月,國家及地方共出台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152項,其中國家出台17項,北京、上海等省市出台135項。截止到2015年10月,國家及地方共出台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83項,其中國家出台10項,地方出台73項。
一、對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政策
日前,國家財政部發布了《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指出在2016-2020年,對消費者購買的進入國家新能源車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繼續給予購車補貼。本次通知與2013-2015年新能源車補貼政策相比,對補助範圍內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做了新的規定,其中純電動乘用車的續駛里程由大於等於80km提升至100km,同時在行駛速度方面,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應不低於100km/h。此外,在補貼標準方面,2016年新能源乘用車補貼金額在2.50-20.00萬元,其中電動車和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的補貼為2.50萬元-5.50萬元,對比2013-2015年新能源車補貼標準,2016年的新補貼標準針對續駛里程大於等於80km小於150km的電動車和增程式在內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補貼金額分別降低了6500元和1500元,而續駛里程大於等於250km的電動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金額分別提高了1000元和2.00萬元;2017-2020年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車型補助標準適當退坡,其中:2017-2018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0%,2019-2020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40%。
二、對新能源汽車的政府採購政策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新購公務車應優先購買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並要求把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列入政府採購清單。
2008年11月,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應用工程首站在重慶啟動,重慶市政府率先釆購10輛長安混合動力傑勛作為公務用車。
2009年5月,2009年-2010年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協議供貨對新能源汽車單獨打包且未設淘汰率,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採購支持力度,比亞迪的F3DM雙模電動車、長安混合動力汽車傑勵、一汽豐田混合動力汽車普銳斯中標。
2011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採購。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標準。進一步強調和明確了政府釆購對新能源汽車的優先釆購態度。
2011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出台《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明確要求黨政機關採購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後價格不超過18萬元。同時,國家準備將符合條件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品列入有關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目錄),享受國家關於自主創新產品、節能產品等政府優先採購的政策。
扶持政策。各級政府及公共機構將實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強制性釆購,逐步擴大採購規模,至2015年新能源汽車釆購比例不得低於10%,節能汽車不得低於50%。在中央政府的要求和導向指引下,各地方政府也根據本地區情況緊鑼密鼓地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車相關政府採購政策。
三、對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在新能源汽車方面,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稅收政策,其具體措施包含在一般汽車消費的稅收政策中。從生產端來看,在研發投入、科技創新等新能源汽車相關生產性活動都得到了降低稅率等優惠政策。從消費端來看,作為節能汽車的混合動力車型,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動力汽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消費稅和車船稅;2011-2020年,凡購買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將免徵車輛購置稅。
增值稅:實施先征後退等政策,鼓勵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科技創新及產品生產。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准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2008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2011-2020年,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3%。
所得稅:鼓勵企業開發核心技術項目和新產品生產。根據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6]116號下發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符合國家新技術企業條件的,規定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另外,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100%加計扣除。
消費稅:積極鼓勵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其配套產業的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中明確規定汽車(稅目)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電動汽車不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國家將電動汽車從小汽車的消費稅稅目中進行剝離,更加明確地體現了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稅收激勵。
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9號)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聯合發布《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船舶)減免車船稅的車型(船型)目錄》,其中對節能型乘用車和新能源汽車做出了明確的認定標準。
四、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政策
2015年9月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意見》提出,要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設計和指導。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或預留建設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分別為100%、10%、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建一座公共充電站。
隨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工信部和住建部在系統內部聯合印發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以下簡稱《發展指南》)。《發展指南》是10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配套文件。與《指導意見》重在指導具體工作開展有所區別,《發展指南》側重於對未來對我國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提供指導,不僅提出了我國「十三五」階段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總體目標,而且還提出了分區域和分場所建設的目標與路線圖。我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目標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換電站1.2萬座,分散充電樁480萬個,滿足全國5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官方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建成充換電站780座,交流充電樁3.1萬個,為超過12萬輛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
分區域建設。《發展指南》將全國分為加快發展區、示範推廣區、積極促進地區三個區域,並提出了分區域建設目標。首先,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山東、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海南等電動汽車發展基礎良好、霧霾治理任務較重,應用條件優越的加快發展地區,新建充換電站7400座,充電樁250萬個,滿足266萬輛電動汽車的需求。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於1:7;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於0.9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力爭達到1:12,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力爭小於2公里。率先建成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三個霧霾防治重點區域的城際快充網絡,各主要城市間實現互聯互通。其次,在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等示範推廣區,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換電站超過4300座,分散式充電樁超過220萬個,以滿足超過233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於1:8;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於1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力爭達到1:15,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力爭小於2.5公里。加強與加快發展地區的互聯互通,以高速公路為基礎,逐步推進全國範圍的城際快充網絡建設。再者,在廣西、西藏、青海、寧夏、新疆等尚未被納入國家新能源推廣應用範圍的積極促進地區,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換電站超過400座,分散式充電樁超過10萬個,以滿足超過11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省會等主要城市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於1:12,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於2公里;按需開展城際快充網絡建設。
《發展指南》還提出了分場所的建設目標。國家要求,結合公交、出租、環衛與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停車場所,適當補充獨立占地的充換電站,新建超過3850座公交車充換電站,2500座計程車充換電站、2450座環衛與物流等專用車充電站。在居民區,建成超過280萬個用戶專用充電樁,鼓勵有條件的設施對社會公眾開放;在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寫字樓和工業園區等單位內部停車場,建成超過150萬個用戶專用充電樁。鼓勵有條件的設施對社會公眾開放。
在交通樞紐、大型文體設施、城市綠地、大型建築物配建停車場、路邊停車位等城市公共停車場所,建成超過2400座城市公共充電站與50萬個分散式公共充電樁,滿足臨時補電需要。
在城際高速公路服務區,2015年之前初步形成「四縱兩橫三環(四縱:京滬高速、京港澳高速、瀋海高速、京台高速;兩橫:青銀高速、滬蓉高速;三環: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的城際快充網絡,建成超過500座城市快充站。2020年之前,形成「四縱四橫」(四縱:沈海、京滬、京台、京港澳;四橫:青銀、連霍、滬蓉和滬昆)城際快充網絡,建成超過1000座城市快充站。
為了確保《指導意見》和《發展指南》落地,國家明確了組織實施體系。首先,根據《發展指南》各地方政府要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納入政府專項管理,建立由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指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3月底前,發布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出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並抓好實施。從地方政府層面來看,目前已有10個省市出台了充電基礎設施的相關政策;已有15個省市出了新能源推廣方面的政策,希望其餘16個省(市、區)要加快這方面的研究和政策力度。更多相關行業分析請查閱《2016-2021年新能源車行業深度分析及「十三五」發展規劃指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