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環境保護一般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係,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採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
來自日前權威媒體的報導消息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擬第三次修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據悉,修訂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分別針對大氣、水、土壤環境保護做出了針對性的規定。
全面修訂施行5年之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三次修訂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6年12月1日獲得審議通過,自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共6章67條,從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確規定。《條例》的實施,對依法推動新疆經濟社會和環保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建立區域、兵地環境保護聯合防治、聯合控制協調機制
《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排部署全區及重點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全區及重點區域內地方、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和企業等環境保護有關重大事項,組織推進環境保護重點工作。自治區建立區域、兵地環境保護聯合防治、聯合控制協調機制。
據介紹,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於去年3月成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安排部署全區及重點區域環境保護工作。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牟振江表示,由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涉及軍區、兵團,有些環保事項,需要通過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協調,才能得到妥善解決。因而,此次修訂將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寫入《條例》。
《條例》第7條規定,兵團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兵團與其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區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統一要求、統一推進。
實行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提出建立健全公眾監督制度
2016-2021年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諮詢報告表明,修訂後的《條例》新增了「環境保護實行網格化管理」等內容,更加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條例》第38條規定,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實行網格化環境監督管理制度。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部門的指導下,依託城鎮網格化管理,對轄區內社區商業、生產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發現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條例》還明確,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兵團、企業和全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協調配合、聯防聯控。在企事業單位和全社會各方面的責任方面,《條例》重點強化了企業事業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環保責任,要求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和環境風險防範機制,對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以及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積極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條例》提出建立健全公眾監督制度:鼓勵和支持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