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金融市場,指非本地居民之間,以銀行為中介,在某種貨幣發行國國境之外,從事該種貨幣交易的市場,該市場由歐洲美元市場發展而來,也稱歐洲貨幣市場。最初是指在美國境外(歐洲)的銀行吸存和貸放美元資金的業務。以下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和監管進行分析,僅供參考。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
20世紀90年代以來,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逐漸為世界經濟的穩定增添了一些不和諧的因素。到目前為止,雖未有確鑿的證據顯示離岸金融市場是製造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主要因素,但是一些金融危機的發生卻常與離岸金融市場有著密切的聯繫。
離岸金融市場模式的不同,其風險程度也相應有所區別。一般來說,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儘管在岸與離岸金融業務分離,居民與非居民存貸業務分開,反映境內業務與境外業務的帳戶分設,但離岸帳戶與在岸帳戶的分離只是相對的,兩者之間也可能發生資金轉移,因此,對其監管有一定的難度。而選擇以分離為基礎的滲漏型離岸金融市場,其作為額外融資渠道的功能目標使其管理難度比前述模式還要大得多,因為滲漏的離岸市場本身更具有一些靈活性,即允許把離岸帳戶上的資金放於國內企業,或允許居民投資於離岸帳戶,或是離岸與在岸帳戶雙向滲透,從而可能會對市場所在國信用規模產生影響,並使外債管理難度加大,稍有不慎或監管不力便很可能對東道國的國際形象乃至整個金融經濟活動造成巨大的風險和損害。
(一)從微觀層面,風險主要體現為增加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的脆弱性,從而加大國內金融體系的脆弱性風險
第一,期限錯配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國際離岸金融市場借貸業務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存短放長,存在著貨幣借貸業務時間上的不平衡。第二,貨幣錯配帶來的匯率風險。當商業銀行舉借的外債超過其資本的一定量時,將面臨很大的匯率風險。第三,信貸擴張催生的資產泡沫風險。離岸金融寬鬆的監管環境加大了離岸金融機構在資產負債管理上操作失誤的可能性。一般來說,離岸銀行的經營免受儲蓄存款準備金、資產流動性和集中度、資本金充足率等要求的制約,這將促成離岸銀行更為自由地管理其資產負債,加大了離岸銀行將大部分資產投入高風險高回報項目的可能性。同時,離岸銀行可以自由涉足國際銀行間同業市場,這很可能會導致母銀行的資產負債過分地迅速膨脹。此外,離岸金融廣泛的外延使銀行難以深入把握服務對象的信用表現及所屬產業的資信狀況,因而存在信息不對稱和信息失靈,沒有很好地執行「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容易導致「逆選擇」和信用不道德行為發生。第四,企業利用離岸機構產生的信用風險。離岸公司和在岸公司之間合併監管的缺位使公司可以利用此優勢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轉移資產和負債。以逃避監管目的而設立的大型、高槓桿率的離岸公司的高負債意味著高風險,其經營破產會殃及在岸公司和對其發放貸款的機構,造成連鎖反應。
(二)從宏觀層面看,離岸金融中心的資本流動會加大對國內貨幣政策的擾動,並可能引發外債規模的失控
第一,對國內貨幣政策的擾動。一方面,當離岸市場受存款準備金要求的影響成本低於在岸市場本幣成本時,會形成國內貨幣緊縮的壓力。同時,當所在國政府為刺激經濟增長而放鬆銀根時,大量資金為追求較高的收益而流向離岸金融市場,此時該國政府將不得不採取包括提高利率在內的一系列措施來抑制資金外流,擴張的政策難以貫徹實施。另一方面,離岸金融市場可能帶來輸入性通貨膨脹。因為離岸市場的融通活動使一國的閒置貨幣變成另一國的貨幣供應量,增加了新的信用擴張手段,使該國通貨膨脹的壓力加大。除此之外,離岸市場的膨脹使得貨幣發行國的利率和匯率決定機制複雜化,由原來的在岸市場單一決定轉為在岸市場和離岸市場共同決定,貨幣政策的執行將遇到挑戰。
第二,短期資本流動風險。離岸金融市場為跨國資本的自由流動搭建了平台,使得各國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金融政策的自主性,監管難度不斷加大。同時,離岸金融市場的資金規模十分巨大,且大部分為短期逐利資金,幾乎全部用於外匯交易,套匯和套利活動相結合,達到十分巨大的投機規模。大量資金通過這類活動在幾種貨幣間來回頻繁移動,使匯價發生劇烈波動,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了一國乃至國際經濟的正常發展。
第三,外債規模失控風險。當商業銀行從離岸金融市場籌措資金向國內企業貸放且數額不斷增長時,則所在國的外債數額將趨於增長。在外債規模嚴重失控的情況下,一旦到期償債本息額超出其外匯收入和國際儲備所能承受的水平,就會引發債務危機並導致本幣大幅度乃至於系統性的金融和經濟危機。
(三)離岸風險的在岸化和蔓延
離岸金融風險之所以能夠引發系統性的危機,是因為離岸風險往往表現為向在岸銀行的延伸和向整個金融體系的蔓延。離岸銀行的資產負債與在岸銀行相比可能更富於流動性,也就是很多離岸銀行的資本槓桿率很高(即使採用資產風險組合管理),易於產生經營風險。同樣,高回報、高槓桿率也誘惑著在岸母銀行通過建立離岸業務開展高風險項目,由於母銀行在法律上必須對離岸分支機構、子公司承擔責任,離岸機構產生的風險最終還是要轉嫁到母銀行頭上。簡單來看,只要資本帳戶的監管不到位,加之資金能在離岸銀行和母銀行間流動,離岸風險向在岸轉移的通道將會成立。
此外,由於離岸市場監管寬鬆,一些銀行利用離岸機構將有問題的資產進行轉移以逃避在岸當局的監管。更為嚴重的是,廉價資金的誘惑使得在岸銀行通過離岸機構自由拆入大量外匯資金,這很可能會導致母銀行的資產負債過分地迅速膨脹,迫使在岸銀行重構資產以適應資產的膨脹,而在重構期內銀行將暴露在各類風險之下。資金從離岸機構流入母銀行會加重期限的錯配、流動風險、信用風險、償付風險和匯率風險。
二、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各監管主體措施
(一)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的監管措施
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對離岸市場的監管是比較全面的,概括起來有兩方面:一是對市場准入的監管,一是對業務運作過程的監管。
第一,市場准入的監管。對於准入的主體範圍,各國的規定有寬窄之別。有的國家規定,進入離岸市場的機構主要是從事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而有的國家則允許其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離岸市場。關於許可准入的方式,有的國家(如美國)採取傳統的申請——審批——經營的方式,有的國家則採取發給不同類型的牌照的方式。
第二,業務運作過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是離岸市場所在國對離岸市場監管的又一體現。有的國家把離岸業務的範圍限定在傳統的銀行業務上,禁止離岸帳戶上的資金從事外匯、證券、票據、期貨交易等。多數內外業務分離型的市場則允許從事傳統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票據業務等。而內外業務混合型和避稅港型的離岸市場所允許的業務範圍十分寬泛,包括傳統銀行業務、證券、信託、保險、基金及金融服務等領域。雖然離岸市場所在地各國對離岸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不盡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機構在經營活動中遵守管理制度。
(二)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措施
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貨幣發行國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通過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監管和控制。離岸金融交易通常要通過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清算。這使得貨幣發行國可以通過對清算的控制實施其法令和貨幣金融政策,達到監管的目的,可以對違反其法規和政策者通過清算的渠道實行有效的凍結等制裁。離岸貨幣發行國影響離岸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貨幣發行國可以左右和決定離岸市場上以其貨幣進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
(三)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措施
隨著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的加快,一家離岸金融機構的風險問題可以很快地傳到市場的其他地方。假設一家在岸的母銀行通過其子公司來經營離岸業務,如果東道國對該子公司監管不力,那麼它就會面臨比在母國監管下更高的風險。倘若一家銀行的大部分風險都集中在離岸業務上,那麼它整體上的生存能力就會受到危害,同時也會對銀行母國的金融系統帶來潛在的風險。降低這些風險的最好的方式就是由離岸金融機構母國加強對其整個經營活動的有效統一的監管。這就需要母國的監管者能夠獲得銀行集團銀行全球經營的信息。
(四)投資者母國的監管措施
投資者的母國的監管對離岸市場的影響亦十分巨大,特別是在離岸金融交易所用貨幣屬於投資者母國的貨幣的情況下,影響尤為巨大。此外,投資者母國也有權規定本國投資者是否能夠投資於離岸金融產品以及投資的類型、品種等。
(五)籌資者母國的監管措施
籌資者母國監管對離岸市場的影響也是很明顯的,其中重要影響之一是對籌資者的各種管制。離岸市場上許多籌資者的母國對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管制或管理,如外匯管制、外債規模管理、借貸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等。離岸市場交易的有關各方若欲使交易合法有效地進行,就必須遵守上述管制或管理的規定。為此離岸銀團貸款協議、離岸證券發行協議等將籌資者取得有關的授權、許可、批准等作為協議的先決條件,以避免違反這類規定,從而造成不應有的風險。
據2016-2022年中國金融資產交易所行業研究與投資風險分析報告,我國離岸金融的發展始於1989年,近年來我國十分重視金融行業的對外開放步伐。但是離岸金融的發展也給我國帶來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和「潛在風險」。相關政策監管還不太完善,對現有的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還有很大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