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發生後,長樂各界群眾強烈質疑,一個沒有通過消防部門審核驗收的酒吧,為何能夠「帶病」經營8個多月?
長樂市副市長鄭祖英告訴記者,據初步調查,「拉丁」酒吧屬於吳航街道航華社區,房屋產權證為長樂市房地產公司所有,於1999年出租給「伊夢」火鍋店,火鍋店於2008年4月又轉租給鄭某經營「拉丁」酒吧。2008年5月23日,該酒吧在長樂市工商局註冊工商營業執照,卻一直沒有《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這一切,「拉丁」酒吧均未做到。
長樂市消防大隊負責人林志榮對記者說,酒吧不屬於公共娛樂場所,就沒有把它列入消防安全檢查單位。此外,僅有35人的長樂市消防大隊警力有限,也不可能對全市所有的娛樂場所都做到及時地消防安全檢查。
鄭祖英告訴記者,2008年12月30日,長樂市政府向鄉鎮、街道等各單位部門部署「兩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時,就突出強調抓好火災隱患的排查工作,並向包括消防部門在內的各單位發放了一份安全隱患排查登記表。「直到『拉丁』酒吧火災發生後,酒吧所在的街道吳航街道和管轄該街道的消防部門都沒有向市安監辦提交登記表。」鄭祖英說。
負責分管消防的長樂市公安局副局長吳德仁2月3日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說,初步反思總結可以看出,消防部門平時對這些場所檢查、監督落實不到位,經營者對沒有通過消防部門審核驗收擅自經營存有僥倖心理,消費者在公共娛樂場所嚴重缺乏消防安全意識等原因,最終釀成了這場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