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告網了解:為了攬客,酒店暗中支付旅行社「佣金」、旅遊景點支付旅行社「促銷費」、旅遊購物店私下支付導遊「回扣」……這些,叫商業賄賂,是一條隱蔽的利益鏈,在旅遊景點、旅行社和無證導遊間形成。
2014年1月26日上午,思明區工商局在鼓浪嶼舉辦「旅遊市場整頓規範」宣講課,首次對外發布鼓浪嶼旅遊市場商業賄賂整治,並揭露鼓浪嶼商業賄賂三大內幕。
工商部門還透露,在市政府駐鼓浪嶼協同管理聯合執法綜合整治小組統一部署下,2013年10月以來,為配合鼓浪嶼整治提升,思明區工商局加大對鼓浪嶼景區商業賄賂行為的整治力度,抽調8名辦案能手,組成專項執法小組,在三個月時間裡,先後查處了10多起商業賄賂案。
案例1 酒店給旅行社「佣金」
鼓浪嶼某酒店事先與旅行社簽訂一份《返傭協議》,對旅行社所安排入住的客人住宿房間約定兩個價格:一為客人刷卡收銀入帳價,一為酒店與旅行社實際結算價,兩者價差即為酒店暗中給付旅行社的「佣金」。
該酒店的商業賄賂行為,很快被鼓浪嶼工商所發現。經立案調查,2013年4月起,該酒店以簽訂合同的形式與廈門兩家旅行社進行合作,合作時按8%-10%佣金比例支付給旅行社。在合同的第一項中列有「旅行社散客價」和「旅行社底價」的標註,支付給旅行社的佣金就是用「旅行社散客價」減去「旅行社底價」所得的差額。
工商人員指出,客人在酒店刷卡消費的金額實際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酒店與旅行社達成的實際結算金額,另一部分則為酒店需支付給旅行社的「佣金」。按照如實入帳的原則,酒店開具給客人的發票也應當包含兩個部分,即「住宿費」和「代收旅行社佣金」;旅行社收到費用後,其入帳科目也應為「收酒店代支客人佣金」。
然而,該酒店的做法實際上卻是利用帳外暗中以「佣金」利誘旅行社,從而達到吸引客源的目的,影響了其他競爭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廈門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一條禁止的商業賄賂。
為此,該酒店受到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處罰。據悉,去年10月以來,思明區工商局共查處15家酒店和對應的旅行社,罰沒款近200萬元,其中鼓浪嶼上的有2家酒店和3家旅行社。
案例2 導遊吃購物店「回扣」
旅遊購物店與導遊私下預先約定佣金支付比例,按照旅遊團在旅遊購物店的經營場所消費商品金額30%-50%的比例支付給導遊佣金,旅遊購物店支付給導遊的佣金均填寫團隊信息單,導遊收到佣金後則在回執單上簽名確認,這也是商業賄賂行為。
2013年,思明區工商局查處了多起這樣的商業賄賂案。依照《廈門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被查處商店都受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至20萬元罰款的處罰。位於鼓浪嶼福建路上的一家茶葉店,就因為有此商業賄賂行為,受到罰款5萬元的處罰。
據了解,2013年初,鼓浪嶼工商所在檢查福建路一家茶葉店時,檢查人員發現該店除經營各種茶葉外,還銷售假冒「阿里山」香菸。檢查人員在該店當場查獲 營業記錄本1冊,銷售商品電腦小單38張。根據記錄本記載,該店在被查前的兩個多月中,共分別給予姚、吳兩名導遊多次回扣佣金。
據店主交待,其店與導遊沒有訂立回扣條約,也不管是正規導遊還是野導,只要帶客前來購物,即按所帶客購物總金額10%作為回扣佣金,吸引「導遊」們帶遊客來本店購買茶葉。
「假如遊客被某導遊帶至此類場所購買茶葉、香菸或其他商品,將不明不白多掏10%的錢購買一些不合格產品。」工商人員說。
案例3 景點付旅行社「促銷費」
旅遊景點給付旅行社促銷費進行「利誘」,從而爭取更多交易機會,構成商業賄賂違法行為。這種商業賄賂形式,在廈門還是首次發現。
據了解,鼓浪嶼某大型旅遊景點,門票門市價為90元/人,與旅行社簽單結算價為50元/人。同時約定,為提高旅行社促銷旅遊景點的積極性,根據旅行社全年累計組團實際入館參觀人數,採取分檔給予旅行社1-8元/人的促銷費。促銷費每年結算一次,次年1月前結算。
據工商專項執法小組調查核實,該景點自2010年以來,先後與數十家旅行社簽訂了這樣的協議。僅2012年,這個大型景點就為此支付給這些旅行社的促銷費達200多萬元,而其中不少旅行社是由掛靠在其旗下的「野導」帶團前來參觀的。
據悉,一般「野導」拿每名遊客門票差價30-40元,一名「野導」一天最高就可有3000多元的入帳;旅行社則拿組團總人數年度「促銷費」,多的一年可入帳1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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