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處理劑既要注意各組分之間由於不適當的復配而產生對抗作用,使效果降低或喪失,也要充分利用協同效應(幾種藥劑共存時所產生的增效作用)而增效。此外,大多數水處理系統是敞開系統,會有一定的排放量,使用時要考慮到各類水處理劑對環境的影響。
水處理藥劑適用範圍
1.用於要求出水濁度≤5mg/L能符合飲用水質標準的工業用水、生活用水及市政給水系統;
2.工業污水中的懸浮物、固體物的去除;
3.可用作離子交換法軟化、除鹽系統中的預處理設備,對水質要求不高的工業給水的粗過濾設備;
以及用在游泳池循環處理系統、冷卻循環水淨化系統等。有關更多水處理劑的行業資訊請查看水處理劑產業運行態勢及投資戰略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