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路權不安全;生產企業為滿足用戶需求生產超速車;「身份不明」出事故難定責。電動滑板車、平衡車三大問題使得多地交管部門出台相關禁令,禁止其上路行駛。
一個輪子一塊板,或者兩個輪子一塊板,人站在上面,隨著身體重心的前傾與後仰,便能加速與減速……近幾年,這種炫酷的出行工具——電動平衡車、滑板車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大街小巷。
記者了解到,目前使用電動平衡車、滑板車出行的,多為年輕白領或者代駕司機,年輕白領們使用它們是為了解決最後一公里的問題,代駕司機使用它們更多是看中了它們的速度快、體積小、便攜帶的性能優勢。
然而,這種方便與快捷,今後在北京等地可能會受到限制。
據報導,北京交管部門8月29日宣布,對於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上路行駛的將處以10元罰款,並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不得繼續在道路上使用此類滑行工具。
記者從北京市交管局對該信息進行核實,交管部門新聞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採訪函已轉給相關領導,但截至發稿前,尚未收到回復。
根據公開報導,統計發現,截至目前,除了北京,上海、深圳、廈門、武漢等多地均表示將依法處罰電動滑板車和平衡車的上路行為。
無路權不安全
至於為何禁止電動平衡車、滑板車上路、處罰的依據是什麼,記者發函於北京市交管局,但是尚未得到回覆。
不過,有媒體報導稱,據交警部門介紹,包括獨輪體感車、兩輪平衡車在內的電動平衡車和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既不符合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內。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滑行工具」不具備路權,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只能在封閉的小區道路和室內場館等地方使用。
對於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依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一條相關規定,「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處10元罰款。
而上海交管部門禁止電動平衡車、滑板車上路的依據則是《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動平衡車」不具有路權,不得上路行駛。據此,上海市交管部門對在機動車道使用滑行工具的,將按上限處罰款50元;在非機動車道上使用,一律處罰款20元。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交通管理工程系副教授丁立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電動平衡車、滑板車之所以被限制,最主要就是因為它們沒有路權,其次是基於安全考慮。
小米平衡車傷人案的代理律師楊傑認為,靠身體重心移動來控制速度,確實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
日前,北京市消協選取了上海、浙江、江蘇、廣東等省市20個企業生產的20個品牌的電動滑板車樣品進行了比較試驗。由於目前國內尚無相應的質量標準,消協委託北京市輕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一站參照GB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QB/T 2947.3-2008《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第3部分:鋰離子蓄電池及充電器》標準的相關要求和試驗方法對樣品的整車外觀、剎車制動性能、續行里程、最高車速、說明書明示質量要求、鋰離子蓄電池6項指標進行了測試。
經測試,20個電動滑板車樣品中,16個樣品最高時速超過了每小時20公里;19個樣品最高時速時,干態制動距離超過4米;兩個樣品蓄電池標稱容量與實際差距較大。騎行時風險較高,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生產企業為滿足用戶需求生產超速車
據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教授張柱庭介紹,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非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符合速度、質量、尺寸的安全條件限制,目前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等並沒有符合規定的生產標準。
眾所周知,每一款產品生產出來,都要依據一定的生產標準並要進行產品的出廠檢測,既然電動滑板車、平衡車沒有符合規定的生產標準,那麼相關企業又是依據什麼標準來進行生產與檢測的呢?
記者聯繫到一家專門生產電動滑板車的企業,該企業的產品也是日前被北京市消協抽檢的樣品之一。該企業的相關負責人李軍(化名)介紹,由於國家對電動滑板車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生產企業在進行生產以及出廠檢測時主要依據的是電動自行車的標準,但由於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的車輪沒有電動自行車那麼大,所以在車速上等會稍微調低一些。
根據GB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於40kg,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m。
而據李軍介紹,目前市場上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沒有一輛最高時速會低於20公里。
「一般來說,消費者需要什麼樣的產品,我們生產企業會儘量向消費者的心理去靠攏。速度太慢的話,消費者可能不願為此埋單,我們畢竟還是要考慮市場需求的。」不過,李軍強調說,「我們在銷售時會告訴購買者『車子太小,不要騎太快,不安全』等。」
上海美飛侖車業有限公司的一位銷售顧問對此表示贊同,他說:「公司生產的電動滑板車平均時速大概在30公里左右,騎車時由消費者自己控制車速。其實廠家也可以調整車子的最高速度,但是我覺得沒有必要去刻意進行調整。」
李軍告訴記者:「其實多數生產企業都知道電動滑板車、平衡車沒有上路權,我們最初也只是將其界定為休閒用品,一種娛樂工具,隨著越來越多的人使用,後來才發現,這種產品被不少人用在了代駕市場、短途代步。
「如果國家對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出台相關標準,生產企業肯定會按照標準來進行生產與檢測,在標準未出之前,我們也會注意一下車速問題的。」李軍說。
「身份不明」出事故難定責
從李軍及上述美飛侖銷售顧問的介紹來看,由於整個行業沒有明確的標準,所以很多生產廠商為了滿足用戶的需求,將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的車速調的比較快一些。
但據業內人士介紹,行駛時速過高的話,剎車距離普遍過大,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導致的事故並不少見。
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7月21日,鄭某駕駛電動滑板車在上海凱旋路因剎車不及將一名行人撞死;今年3月23日,一男子駕電動平衡車,在北京市大興區一購物商城二層轉彎時,失控撞破一家商戶的玻璃門而當場昏迷;今年1月發生的小米平衡車傷人案,即王翔(化名)騎著小米九號平衡車走在廣州市天河區科韻路上,上一緩坡時,他如往常一樣身體前傾加速,哪知平衡車突然失去動力,由於慣性,王翔整個人往前飛了出去,導致右腿髕骨骨折。
楊傑認為,在我國的交通法規里,責任主體只有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三種,但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均不屬於以上三種。若是出現違法現象以及因此引發了人身損害事故,如何適用法律以及適用何種法律是存在爭議的。
「就拿小米平衡車案來說,事故發生後,生產商和銷售商認為是用戶操作不當所致,而消費者認為是產品質量問題或存在設計缺陷,由於沒有國家相關標準作參考,責任認定將成為法庭審理的焦點以及難點。」楊傑補充說。
楊傑表示,目前來看,由於缺乏法律法規的監管,廠家往往是以產品說明書來對產品的操作和安全保護進行界定,但是產品說明書上的東西又非常模糊,比如說產品說明書上建議用戶不要急加速,但是怎樣加速才算是急加速,是以身體的前傾角度還是踩下踏板的力度,每個人的標準都不一致,讓用戶無所適從。
前述美飛侖銷售顧問也稱,在產品說明書中對相關產品的使用範圍,只是建議不能在下雨天使用,畢竟是電子產品,如果進水的話,廠家是不給保修的,這是由於消費者自己使用不當造成的。
「今年3月7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已經受理了小米平衡車傷人案,目前尚未開庭,但由於該案應該屬於國內第一例因使用這種時尚平衡車傷人而引起的訴訟,法院也會依法慎重裁判。」楊傑說。
在楊傑看來,小米平衡車傷人案也反映了一個問題,就是立法對這種新興事物的滯後性,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導致在生產過程中,按照什麼標準來生產,只有廠家自己來判斷,這個本身就存在問題。
應儘快完善相關立法
「目前來看,多地發布禁令尚未對企業產生明顯影響。」不過,李軍認為,「既然有這麼多人使用,一定是有其存在的價值,交通管理部門也應該考慮用戶的這種需求,而不應該採用『一刀切』的做法,一禁了之。」
當然,也有觀點質疑,對於上路的電動滑板車、平衡車,上海最高罰款50元,北京罰款10元,恐怕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張柱庭分析說:「這個是法律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立法問題,因為現行交通安全法規定,此類產品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只能在封閉的小區道路和室內場館等地方使用。如違法,最多就是50元罰款;二是執法問題,希望能夠通過小額的罰款,讓大家知道該類產品是不允許上路的。
丁立民對此表示贊同,他說:「交管部門進行管理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處罰,最大的意義是讓消費者明白這類車是不能上路的,而且在具體管理過程中,也絕對不能以罰代管,不能圍追堵截,主要還是勸導為主。」
多位受訪專家建議,為了避免以後再出現類似難題,相關部門應儘快制定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新興代步工具的國家標準,對此類工具的屬性、車速、制動能力等作出明確規定,從生產、銷售環節就開始加強監管。
「既然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的問題已被監管部門及媒體關注,相信官方會為此制定相關標準,標準出台後,生產廠商肯定會按照標準來進行生產該類產品。」李軍說。更多相關行業信息請查閱《2016-2021年平衡車行業深度分析及「十三五」發展規劃指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