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記者從重慶市環保局獲悉,該市印發《重慶市環境保護督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2017年起將每兩年對各區縣進行一次集中環保督察。
督察主要內容包括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有關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落實情況;環境質量改善和環保目標考核任務推進情況;突出環境問題及其解決處理情況;環境保護督察中提出的整改事項的落實情況等。
其中,重慶市藍天、碧水、寧靜、綠地、田園環保「五大行動」實施方案;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明確的重點環境保護目標任務推進情況,區域性、流域性、行業性突出環境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偷排偷放污染物,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等突出環境問題;以及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和處理情況等都將成為督察的重要內容。
在督察形式方面,我市環境保護督察將採取日常監察與集中督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
日常監察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將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專門人員不定期開展日常巡查,發現明顯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將責成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立即處理。
集中督察將採取派出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被督察地的形式開展。集中督察從2017年開始,每兩年對各區縣督察一次,督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市級部門和單位,採取不定期開展環境保護集中督察的形式進行。
《辦法》規定,督察結果將納入區縣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和市級黨政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移交市委組織部作為評價、考核、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需要問責或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將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黨組織處理。被督察的區縣黨委、政府和有關市級部門、單位要按照督察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於督察情況反饋後3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政府,並在6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
此外,我市還將加強環境監察信息化能力建設,加快構建以信息化為基礎的新型環境監察體系。
據2016-2021年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諮詢報告了解,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就是在環境公共問題日益顯性化的背景下應運產生,對我國部分地方的黨政尋租、環境保護「不作為」或「不到位」以及決策失誤產生的環境負外部性進行常態化和規範化的監督,使政府與企業環境保護的「責任天平」達到平衡,對黨政環境保護主體形成剛性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