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具是用皮革製成的皮家具或皮工具,它是皮革製品的總稱。廣義的皮具還包括皮衣、皮鞋等皮革製品。了解皮具行業政策及環境對於行業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可以使得企業能夠快速的抓准利好政策,揚長避短,保證企業在一個健康,有保障的條件下穩步發展。
皮具行業政策及環境:三包政策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明確箱、包、皮具類商品銷售、修理、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參照國家部分商品三包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箱、包、皮具類商品。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箱是指帶有拉杆、走輪的硬體旅行箱、軟體旅行箱;包是指背包、提包、公事包;皮具類是指皮腰帶、皮夾、皮手套。 第四條 三包期:旅行箱3個月;包的皮質類3個月、配皮類2個月、非皮質類1個月;皮腰帶、皮夾、皮手套1個月。三包期從購買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商品7日內主面裂漿、掉漆、披裂的,15日內覆膜皮覆膜層開裂的,1個月內主面斷裂的給予退貨。超過1個月且在三包期內主面斷裂的給予更換。
第六條 商品7日內帶(包)邊蠟封龜裂,1個月內主面裂漿、掉漆、明顯變色(特殊皮除外),夾裡層磨破,箱、包等邊條斷裂的,一次性作價處理。 三包期內出現提把、拉杆鬆動或斷裂、走輪損壞,縫線開線、拉鏈損壞、五金配件損壞,提帶或背帶斷裂,裝飾件損壞或脫落者,給予免費修理;第二次出現上述問題,修理後能正常使用的一次性作價處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給予退或換。
第七條 符合更換條件消費者不願更換同品牌、同型號要求退貨的,收取折舊費;無同品牌、同型號的應予退貨。
第八條 折舊費自購買之日起,按購買價每日0.4%計算;一次性作價處理時,視使用時間、磨損程度可退購買價10%-30%。
第九條 本市內每次修理不超過7天,送外地修理不超過1個月,超時未修復的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商品。
第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實行三包: 因使用不當或超出負重標準造成磨損、摔壞、掉漆、配件損壞的;已標明「商品瑕疵」的;自行修理或拆動的;無有效憑據的;因不可抗力損壞的。
第十一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制定高於本規定的三包標準。明示擔保高於本規定標準的從其擔保。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先行承擔三包責任。因商品三包問題發生糾紛時,可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申請調解。
第十三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由質監、工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需質量檢驗或鑑定的由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或技術鑑定機構進行。
皮具行業政策及環境:《兒童皮鞋》於2015年完成修訂
兒童皮鞋執行的標準是QB/T 2880-2007《兒童皮鞋》。該標準存在剝離強度要求不完善、重金屬含量沒有要求等方面的問題和不足。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關於印發2014年第二批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溫州市質檢院主持修訂的《兒童皮鞋》行業標準名列其中,該標準計劃於2015年完成修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