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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6年起同城同標同待遇 常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
 醫療保險 2015-01-01 10:32:22

  自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級、新北區和武進區,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率先實現「同城、同標、同待遇」。新政策將覆蓋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近110萬參保居民。新政策有一定變動,細則多,覆蓋面廣,而眼下又即將進入2016年度參保繳費高峰期。為此,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下面做詳細的解答:

  參保對象和個人繳費標準

  據了解,常州市市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按年度參保,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保險年度。每個保險年度的集中參保繳費期為上一年度的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及免繳確認等手續,一律在每個保險年度的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完成,參保人員須一次性繳納一個保險年度個人應承擔的保費。

  參保對象和個人繳費標準分別如下:

  未成年居民、在常高校大學生均為150元/人。未成年居民包括三類人:新生兒(市本級戶籍居民)、一般未成年人(市本級戶籍居民)、在校中小學生;更多醫療保險行業最新相關資訊,請查閱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4-2020年中國醫療保險行業市場供需與發展前景預測報告》。

  非從業居民(18周歲以上,不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內,且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的市本級戶籍居民)、老年居民(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市本級戶籍居民)為350元/人;

  非我市市本級戶籍流動就業人員(18周歲以上,且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為800元/人;

  困難群眾(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低保人員、三無人員、孤兒、五保戶等市本級戶籍居民),由政府承擔。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得重複享受。

  如何辦理參保

  在常高校大學生。首次參保及續保繳費均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學校代收保費後,經辦人員統一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

  在校中小學生(不包括幼兒園幼兒)。如果是首次參保,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學生家長將應承擔的保費交給學校,由所在學校經辦人員統一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如果是續保繳費的,家長填寫《在校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長回執》,於每個保險年度的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在扣款關聯的合作銀行卡存足保費。

  新北區河海、三井、龍虎塘街道居民,天寧區居民(鄭陸除外)、鐘樓區居民(鄒區除外)。首次參保辦理方式:至戶籍所在街道(鎮)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辦理參保手續,通過合作銀行關聯代扣代繳;續保繳費的,已參保人員應於每個保險年度的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在扣款關聯的合作銀行卡存足保費。

  新北區春江、孟河、西夏墅、薛家、羅溪、新橋鎮居民。2015年度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續保繳費,已參保人員應於每個保險年度的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在扣款關聯的合作銀行卡存足保費;2015年度新農合參保人員首次參保,由鄉鎮、村委(社區)集中辦理。

  奔牛、鄭陸、鄒區鎮原參加2015年武進城鄉合作醫療保險的居民,由鄉鎮、村委(社區)集中辦理。

  特殊情形如何參保繳費

  新生兒參保及待遇享受。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如法定監護人為其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新生兒的醫保待遇費用報銷可以追溯到剛出生時。如新生兒自出生已滿3個月但不滿1周歲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則從參保繳費的下一個月起享受醫保待遇,費用報銷不可以追溯。

  非集中繳費期參保繳費。對未在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及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各類居民(不含「困難群眾」、符合規定的新生兒),在保險年度內(即2016年1~12月)可隨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但個人不再享受政府補助,需要全額承擔本保險年度應繳保費,同時在參保繳費次月起滿6個月後才可享受醫保待遇,6個月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

  超過18周歲的在校學生參保繳費。年滿18周歲,仍在我市就讀的在校學生(大學生除外),在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期內需攜帶在校證明,至市社保中心辦理續保認證手續,將可按「未成年居民-在校中小學生」類別繼續參保繳費。

  就醫注意事項

  如果是市內就醫,須持《社會保障卡》或《常州市居民醫療保險證》刷卡就醫。

  市外轉院轉診。參保人員因限於我市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疑難重症疾病,辦理市外轉院轉診手續,應先向我市具有市外轉院權限的三級醫療機構申請,經審批同意後再到市社保中心備案。參保人員發生的轉院轉診就醫費用,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規定的市內就醫支付標準的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參保人員攜相關材料到我市轉出醫院報銷。

  異地就醫。長期在外地居住(6個月以上)參保人員,可以申請辦理異地就醫。未辦手續在異地患急病的參保人員,在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憑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發票原件、清單、《常州市居民醫療保險證》或社會保障卡、本人和代辦人身份證和本人銀行卡,至社保中心醫療費用報銷窗口審核,符合急診規定的,按我市市本級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參保人員未辦手續,直接在外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限住院和門診大病),可由醫保基金按照規定的市內就醫支付標準的50%給予補助。

  市民若有疑問,可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的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所諮詢,也可直接撥打12333諮詢。

  居民基本醫保,你可以享受到的待遇

  一、門診統籌待遇

  1.普通門診統籌

  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對超過起付標準(每年度200元)但在最高限額(1500元)以內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醫療機構等首診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醫保基金支付50%;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後在二、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醫保基金支付40%。專科門診(三院傳染科、102醫院和德安醫院精神科)不受首診、轉診的限制。未成年居民/大學生不受首診、轉診的限制。

  2.門診特定病種

  (1)重症精神病參保人員,攜帶一年以上的病史(含一次住院病史)、本人身份證、《常州市居民醫療保險證》或社會保障卡,至102醫院或常州市德安醫院醫保辦申請並填寫資料,鑑定通過後次月在門診使用治療精神病藥品時所發生的費用,每月在200元以內的部分,居民醫保基金對「老年居民/非從業居民」支付75%,對「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學生」支付85%。

  (2)白內障參保人員在設有眼科並具備手術條件的定點醫院門診進行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植入術的費用,在3000元以內的部分,「老年居民/非從業居民」按75%的比例結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學生」按85%的比例結付。

  3.門診大病

  門診大病支付項目為: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療費和抗貧血治療藥費,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藥費和環孢素濃度測定費,惡性腫瘤放化療費,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藥費。

  參保人員經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確診,需在門診進行大病治療的患者,可到確診醫院醫保辦申請門診大病待遇,經市社保中心審核確認後,在選定的定點醫院就診刷卡享受門診大病補助。起付標準(800元)以下費用由個人承擔,超過起付標準的費用,按住院結算辦法支付。同時實行限額管理。

  二、住院統籌待遇

  1.住院起付標準及支付比例

  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後,醫保統籌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同城同標同待遇 常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

  2.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2016年度,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限額為25萬元,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由個人承擔。對連續參保繳費滿5年且繼續參保的人員,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在當年的基礎上增加5萬;中斷參保繳費的,按重新參保處理,連續參保繳費年限重新計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恢復至重新參保當年的基準限額。

  三、其他待遇

  居民生育待遇。對連續參加居民醫保滿1年的人員,實行生育醫療費用補助。保險年度內發生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其中,住院分娩費用按住院結算辦法支付,符合規定的住院分娩醫療費用實際補償如低於70%,補足至70%,產前檢查費用納入普通門診統籌支付範圍。

  「特藥補助」待遇。患有HER2陽性乳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及胃腸道間質瘤的參保人員,經有資質的責任醫師審批認定後,按規定使用特藥時,可按省統一醫保結算價格(低於省統一結算價的按實際價格),由居民醫保基金給予70%的補償。

  居民醫保大病保險。大病保險主要保障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負擔超過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合規醫療費用。2016年大病保險具體補償範圍及額度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文件執行。

  特殊人員用血醫保支付待遇。患有血液系統惡性腫瘤、血友病和再生障礙性貧血,經由常州市中心血站核准不能享受血站免費用血,或者超出免費用血額度的,按照自付40%的比例將用血的項目納入醫保範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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