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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垃圾跨省傾倒案一審宣判 污染環境造成財產損失1200萬餘元
 垃圾 2016-01-01 10:04:26

  日前,上海垃圾跨省傾倒案在江蘇省進行一審,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上海垃圾跨省傾倒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5年至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

  據小編了解,此次上海垃圾跨省傾倒案,經權威部門檢測和測算,涉事垃圾填埋場和附近小溝的滲濾液中,竟含毒性物質揮發酚以及鎘、銅、鉛等重金屬,嚴重污染了環境,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合計約1200萬餘元。以下是一審詳情。

上海垃圾跨省傾倒案

  據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夥同李某某違反國家處置固廢的規定,利用被告人王某某向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車坊辦事處江灣村村委會承包現代農業物流園用地回填之機,將該物流園用地轉包給他人,其中物流園南側用地轉包給被告人劉某某。

  在明知被告人劉某某、韓某沒有處置垃圾資質的情況下,王某某、李某某任其傾倒、填埋生活垃圾,嚴重污染環境。經鑑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1206萬餘元,被告人劉某某、韓某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908萬餘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李某某、韓某的行為均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應按照34000噸垃圾的清運處置費用標準計算,並扣除建築垃圾的清理費用。根據吳中區市容局計算,處置垃圾費用是574萬元。評估技術報告上所載生活垃圾數量及費用均不應採納,應當按照最低的數據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數額。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表示自願認罪。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損失金額過高,認為垃圾填埋時是以噸計算的,共計3萬多噸,而非公訴機關指控的14萬立方米。證人陸某某的記帳單顯示,劉某某從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2月4日,共倒了123船共計34000餘噸毛垃圾。

  但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劉某某無罪,因為劉某某不具有污染環境的主觀故意,垃圾的唯一來源是上海的楊某,而楊某提供的毛垃圾經環保局監測過,劉某某足以相信不會有生活垃圾。

  被告人李某某、韓某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均表示公訴機關指控的損失金額不當。

  據被告人韓某供述稱,填土位置確實是吳淞江邊車坊江灣村物流園地塊,其和劉某某等人承包南側地塊的填土,劉某某負責與上海的楊某聯繫垃圾事宜。楊某每次運過來兩三船垃圾,每船二三百噸。楊某共支付給其和劉某某30萬元左右的處置費。

  「楊某送的垃圾都用黑紗網蓋住,表面是建築垃圾,下面的垃圾大量摻雜塑膠袋、包裝袋、生活雜物等東西。按照與楊某的口頭協議不應該有這些東西,在發現這些生活垃圾後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沒有制止過。」韓某供述稱。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向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車坊辦事處江灣村村委會承包現代農業物流園用地回填工程之機,將物流園北側回填工程轉包給他人,南側回填工程轉包給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該物流園用地不具備生活垃圾處置功能,且被告人劉某某等人無處置生活垃圾資質的情況下,任其傾倒、填埋生活垃圾,嚴重污染環境。

  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系合夥關係,約定分成比例為被告人王某某占大部分,被告人李某某占小部分。被告人王某某總體負責填埋工程,並安排他人在工地上負責管理、統計土方數量。被告人李某某應王某某之邀負責南側及北側工地管理、收取填埋垃圾的單據,與被告人劉某某、韓某等人結算。

  被告人劉某某系南側填埋工地負責人,其與王某某、李某某簽訂施工協議,並負責聯繫垃圾提供方,對現場施工總體情況進行管理,聘請工人施工,安排人員在現場測量垃圾數量、核對送貨單。被告人韓某應被告人劉某某之邀作為合伙人參與南側填埋工程,負責管帳,承擔部分對外聯絡工作,兼施工現場管理。該填埋場採用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分層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

  自2014年12月起,蘇州市吳中區環保局、甪直鎮鎮政府、甪直鎮江灣村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多次對上述填埋工地進行檢查,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停止填埋作業,並於2015年元旦之後派出城管、聯防隊員進行現場監督,但上述監督檢查未能有效阻止填埋施工。被告人劉某某等人為逃避檢查,夜間施工。

  填埋生活垃圾被發現後,被告人王某某派人移除北側生活垃圾,但客觀上只清走其中部分垃圾。南側繼續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航道被阻斷。經勘踏測算,北側所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為48236立方米,南側所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為146935立方米。

  經權威部門檢測,垃圾場東側斷頭浜小河、垃圾場滲濾液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濃度高於吳淞江,且檢出毒性物質揮發酚,其中垃圾場南側小溝滲濾液檢出鎘、銅、鉛等重金屬。根據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報告確立的非法處置垃圾數量,及全部垃圾的清運、處置總費用,經加權平均後可計算出本案所涉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約61.8元/立方米。根據該單價可計算出填埋場生活垃圾清運、處置費用合計約1206萬餘元。

  最終,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劉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韓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補充】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填埋、堆肥以及焚燒,其中填埋是當前我國應用的最廣的垃圾處理方式,但由於填埋處理需占用大量土地。同時,垃圾中有害成份對大氣、土壤及水源也會造成嚴重污染,不僅破壞生態環境,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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