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外衣的保护下,监管部门要识别跨国公司的垄断和倾销行为正变得越来越难。日前,商务部在对由印度尼西亚、泰国进口的核苷酸倾销行为历时一年多时间的调查发现,尽管进口经销商不同,但实际进口企业仍是2006年被裁定存在倾销行为的日韩企业。
1月4日,商务部发布对印度尼西亚、泰国进口的核苷酸存在倾销行为的初裁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持续倾销的跨国集团
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科技)负责人向《医药经济报》记者介绍,星湖科技作为国内核苷酸最主要的生产厂商,早于2005年就开始申请对日韩企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6年5月,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日本味之素、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向我国市场倾销核苷酸,决定分别对日本味之素核苷酸征收119%、对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核苷酸征收25%、来自韩国其他企业的核苷酸征收119%的反倾销税。然而,为规避我国的反倾销税,日本味之素和韩国大象株式会社随后又分别在印尼、泰国建设核苷酸生产线,产品仍然主要向中国出口。虽然其核苷酸报价已经有所提高,约在8.5美元/公斤左右,但仍低于成本价。为此,星湖科技再次向商务部提请反倾销调查。
2009年2月1日,商务部收到星湖科技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当年3月24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确定对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
2010年1月4日,商务部经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的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产品存在倾销,并使得中国国内核苷酸类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据悉,根据商务部初裁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该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不容乐观的国际地位
据了解,核苷酸为食品添加剂,主要生产厂家为日本味之素、日本武田、韩国大象株式会社、韩国希杰以及星湖科技。其中,星湖科技是我国惟一生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的公司,其作为星湖科技主要品种,2009年上半年销售收入占到其食品添加剂产品的70%以上。在韩国希杰山东公司成立以前,星湖科技为国内呈味核苷酸唯一生产厂家。2009年6月前,星湖科技和韩国希杰产能均为3000吨,占到国内市场需求的60%以上。
据《医药经济报》记者了解,由于受到需求上涨和供应紧张的影响,星湖科技的呈味核苷酸价格已由2008年的每吨9万元至9.5万元,上涨至2009年年初的每吨13万元,进入2009年10月,呈味核苷酸价格已经超过每吨15万元,且有继续上涨的趋势。然而,尽管核苷酸价格一直处于高位,但中国核苷酸产业并未获得应有的健康发展环境。
“我国核苷酸产业起步比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都要晚,在生产工艺和生产供给和需求方面都受到抑制。由于我国的核苷酸类产业相对来说比较稚嫩,从而产品质量和产量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弊端,进而价格方面在国际上也缺乏一定的竞争力,更谈不上占据国际市场份额。”有业界专家表示,国内核苷酸添加剂市场长期处于国外企业低价倾销下的畸形发展状态:一方面,国内从事核苷酸生产的众多中小企业大量倒闭或转产;另一方面,核苷酸市场的半壁江山已被日韩两大巨头垄断。相对而言,我国核苷酸行业产品以及其相关下游产业的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地位亦不容乐观。
商务部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核苷酸类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华创证券分析师认为,此次反倾销初裁确认的倾销比例虽然低于预期,但对于进口核苷酸类产品在征收反倾销税、6.5%的关税及出口商必须支付的进口代理费用后,进口核苷酸的价格将比未征收反倾销税前高出10%以上。而在国内产能没有大规模扩张的情况下,此次反倾销初步裁定将推动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价格上涨或至少使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价格在目前的高位运行。据了解,而我国的出口呈味核苷酸价格已从2009年11月的22美元/公斤上涨至目前的24美元/公斤。随着此次反倾销初步裁定出台,呈味核苷酸价格有可能超过20万元/吨,且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里维持在20万元/吨左右。(记者 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