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私募基金又叫私人股权投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在将近4个月的酝酿之后,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私募基金新规终于出台了。2016年私募基金行业乱象及最严募集监管政策分析内容如下。
公开宣传、虚假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售卖“飞单”……这是当下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募集乱象。
乱象的背后,是私募行业规则体系尚不健全,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存在缺失,违法违规成本低,驱使一些私募机构在资金募集过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带,大打法律擦边球。同时,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信息极度不对称,也造成违法违规私募机构屡屡得逞。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上周五,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直面上述乱象,通过七章共计四十四条具体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私募募集行为路径,约定了募集机构的六项义务,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
可以说,被业内称为“最严”行为标准的《募集行为办法》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提供了自律监管的依据,将引导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这只是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构建的私募基金专项自律规则体系“7+2”中的一环,后续自律规则还将陆续制定、出台。相信随着私募基金监管框架的逐步完善,事中、事后自律监管机制的逐渐强化,此前野蛮生长的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规范、长远的发展。
虽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制度已经做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但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来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
不夸张地说,违规募集已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权威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发生在募集环节。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在协会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类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和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
“不少私募基金投资者虽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财务要求,但缺乏法律与投资知识,不能分辨出募集相关人员的虚假宣传与引诱。”这位负责人指出,一旦基金产品出现投资失败、兑付危机等风险,由于募集人员的推介表述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证据不足等原因,这类投资者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类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个别募集机构“只募钱不看人”,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其无法承受的后果。
第四类是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该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暴露,投资者维权将遭受重重阻碍。
而且,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私募行业缺乏规范指导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假借私募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非法私募混淆视听,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个人权益,同时也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私募行业成长的根基。
从募集乱象中寻找共性,上述负责人认为,私募基金募集环节集中暴露了两个问题,其一是募、管权责不清,其二是监管缺失。
私募基金行业中,因募集和管理权责不清而产生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有机构反映,投资者频繁质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理念,在产品净值发生波动时甚至直接投诉管理人,使得双方的合作难以维系,而受委托的募集机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把控和推介产品过程中的不尽责是造成以上问题的重要原因。
也就是说,“募管权责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循的投资理念不同、采取的投资方法各异,私募基金的投资风格多样。投资者需要挑选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选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然而,一些受委托的募集机构,在销售费用的利诱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投资者推销产品,却在基金出现投资风险后以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为由,不承担募集和信息披露责任,让投资者承担最终的道德风险。
从监管角度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现有《基金法》、《私募办法》框架下,私募基金募集机构需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确认以及更高标准的信义义务,因此对私募基金的募集监管要求应当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
但是,当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
现实中,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过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以产品销售的形式完成,在相关规则、罚则缺失的监管环境下,募集机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受托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责任通过不同形式实现转移、混淆。不仅如此,募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导致无法对其违规募集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在违背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后,更缺乏有效的追偿和救助机制。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当前违法违规私募屡禁不止,原因一方面在于私募行业规则体系不健全,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存在缺失,违法违规成本低,驱使一些私募机构募集资金过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带,大打法律擦边球。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机构对现有《基金法》、《私募办法》框架下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充分,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缺乏相关指导。此外,投资者教育不到位,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信息极度不对称也是造成违法违规私募机构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从资金募集到登记备案,再到投资运作……细数私募基金的各个环节,可以说,资金募集是第一环也是最重要一环,募集行为规范是防范私募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事中监管的一项重要体现。更多最新私募基金行业政策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私募基金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
在各类募集乱象横生的当下,《募集行为办法》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它通过七章共计四十四条的具体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提供自律监管的依据,引导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同时,募集程序必须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而且,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对募集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具体而严谨的规定。
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第四,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募集行为办法》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该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7月15日。这位负责人强调,在发布到正式实施的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作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从证券基金行业的发展历程看,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走规范、合规的道路。我国的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作为自律组织的中国基金业协会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赖以存在发展的起点。”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但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魔咒至关重要,更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切实保障和核心支撑,同样也是行业自律的标尺和准绳。
正是在这样的自律思想指导下,一年来,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得到逐步完善,私募基金专项自律规则正在初步形成完整的体系。本次出台的《募集行为办法》,正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7+2”的一部分。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梳理,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发布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行为办法》,即将发布《合同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则在制定完善过程中,并正在修订《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介绍,协会将以自律规则为抓手,通过登记备案、分类公示、自律检查、纪律处分、黑名单和信息共享等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和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监管机制。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日前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等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中国基金业协会强调,对因私募基金业务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或因司法机关调查而无法正常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处理速度,加大处理力度,对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员采取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措施,不断净化行业空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