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的扶持是新能源汽车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财税政策是政府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在财政政策方面,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资助,对于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加大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强制性采购,形成消费示范效应,扶持新能源汽车的示范运行等;在税收政策方面,对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零部件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降低其生产成本,对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购置税减让,降低购买成本。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12月,国家及地方共出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152项,其中国家出台17项,北京、上海等省市出台135项。截止到2015年10月,国家及地方共出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83项,其中国家出台10项,地方出台73项。
一、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政策
日前,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指出在2016-2020年,对消费者购买的进入国家新能源车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给予购车补贴。本次通知与2013-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政策相比,对补助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做了新的规定,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的续驶里程由大于等于80km提升至100km,同时在行驶速度方面,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应不低于100km/h。此外,在补贴标准方面,2016年新能源乘用车补贴金额在2.50-20.00万元,其中电动车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补贴为2.50万元-5.50万元,对比2013-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标准,2016年的新补贴标准针对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小于150km的电动车和增程式在内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补贴金额分别降低了6500元和1500元,而续驶里程大于等于250km的电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金额分别提高了1000元和2.00万元;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新能源汽车的政府采购政策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并要求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
2008年11月,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工程首站在重庆启动,重庆市政府率先釆购10辆长安混合动力杰勋作为公务用车。
2009年5月,2009年-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对新能源汽车单独打包且未设淘汰率,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比亚迪的F3DM双模电动车、长安混合动力汽车杰励、一汽丰田混合动力汽车普锐斯中标。
201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政府釆购对新能源汽车的优先釆购态度。
2011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出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采购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同时,国家准备将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有关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享受国家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等政府优先采购的政策。
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公共机构将实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强制性釆购,逐步扩大采购规模,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釆购比例不得低于10%,节能汽车不得低于50%。在中央政府的要求和导向指引下,各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情况紧锣密鼓地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三、对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其具体措施包含在一般汽车消费的税收政策中。从生产端来看,在研发投入、科技创新等新能源汽车相关生产性活动都得到了降低税率等优惠政策。从消费端来看,作为节能汽车的混合动力车型,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2011-2020年,凡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实施先征后退等政策,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及产品生产。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所得税:鼓励企业开发核心技术项目和新产品生产。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6]116号下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符合国家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另外,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
消费税:积极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明确规定汽车(税目)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国家将电动汽车从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目中进行剥离,更加明确地体现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税收激励。
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其中对节能型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做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
四、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政策
2015年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意见》提出,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分别为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建一座公共充电站。
随后,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和住建部在系统内部联合印发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以下简称《发展指南》)。《发展指南》是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配套文件。与《指导意见》重在指导具体工作开展有所区别,《发展指南》侧重于对未来对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供指导,不仅提出了我国“十三五”阶段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而且还提出了分区域和分场所建设的目标与路线图。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官方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流充电桩3.1万个,为超过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
分区域建设。《发展指南》将全国分为加快发展区、示范推广区、积极促进地区三个区域,并提出了分区域建设目标。首先,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等电动汽车发展基础良好、雾霾治理任务较重,应用条件优越的加快发展地区,新建充换电站7400座,充电桩250万个,满足266万辆电动汽车的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公里。率先建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个雾霾防治重点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各主要城市间实现互联互通。其次,在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示范推广区,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43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220万个,以满足超过233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加强与加快发展地区的互联互通,以高速公路为基础,逐步推进全国范围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再者,在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尚未被纳入国家新能源推广应用范围的积极促进地区,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4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10万个,以满足超过11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省会等主要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按需开展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发展指南》还提出了分场所的建设目标。国家要求,结合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停车场所,适当补充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新建超过3850座公交车充换电站,25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2450座环卫与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在居民区,建成超过280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和工业园区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建成超过150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在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城市绿地、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成超过2400座城市公共充电站与50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满足临时补电需要。
在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2015年之前初步形成“四纵两横三环(四纵:京沪高速、京港澳高速、沈海高速、京台高速;两横:青银高速、沪蓉高速;三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过500座城市快充站。2020年之前,形成“四纵四横”(四纵:沈海、京沪、京台、京港澳;四横:青银、连霍、沪蓉和沪昆)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过1000座城市快充站。
为了确保《指导意见》和《发展指南》落地,国家明确了组织实施体系。首先,根据《发展指南》各地方政府要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纳入政府专项管理,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指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3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实施。从地方政府层面来看,目前已有10个省市出台了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政策;已有15个省市出了新能源推广方面的政策,希望其余16个省(市、区)要加快这方面的研究和政策力度。更多相关行业分析请查阅《2016-2021年新能源车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