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已经从原料药领域进入制剂领域,医药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将促使医药企业在经营上更加规范。国家大力发展中成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成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扬子江药业是国内医药生产龙头企业,在国内医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扬子江药业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300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扬子江药业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包括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扬子江药业的药品通过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不同药品在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核实,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整个扬子江药业集团(当事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集合)的核心和中枢,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中是决策者、实施者和监督者。当事人下属药品生产和销售子公司均不同程度参与垄断行为,在垄断行为的决策和实施上均遵从于当事人统一领导和部署,不具有独立意志。特别是徐镜人作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定价委员会主任和药品生产、销售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充分说明参与垄断行为子公司意志具有从属性。因此,本机关将违法主体认定为当事人,并将其子公司垄断行为视同为当事人行为。”
“大型药企在国内进行销售控价的行为其实比较普遍。”一位医药行业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扬子江药业此次被罚,释放出的信息是,医药市场应该是多元化的、更具包容性的,不排除日后会有更多药企被进行反垄断调查。”
医药产业是支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基础,是具有较强成长性、关联性和带动性的朝阳产业。随着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老龄化加速,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长,医药行业越来越受到公众及政府的关注,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2020-2025年中国医药行业竞争格局及投资风险分析报告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医药市场规模突破1.1万亿元,2019年已达到1.64万亿元左右,预计未来中国医药市场将会继续保持与往年相当的增长速度,并于2023年达到2.13万亿元左右。
近年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药行业逐步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挑战与机遇并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医药制造业实现业务收入23,908.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40%,利润总额3119.50亿元,同比增长5.90%。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足于药用真菌生物发酵技术生产现代生物中药产品,目前主要从事药用真菌乌灵和百令系列产品、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参股公司科济药业专注于实体瘤和血液恶性肿瘤的创新细胞疗法。
年报披露,佐力药业在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9,087.8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72%;实现利润总额10,918.3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4.3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80.1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46.98%。佐力药业表示,公司坚持聚焦主业,外抓市场,内抓管理,抓住医药行业变革机遇,不断进行创新突破,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夯实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