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报告大厅![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报告大厅首页 >> 行业资讯 >>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022-03-31 09:20:24 报告大厅(www.bptrips.com) 字号: T| T
分享到:

  短视频近几年全面爆发,直播、带货、打赏等模式受到一定的追捧。但出现了公务员挪用公款打赏某主播,大学生拿父母手机打赏某主播,小学生一到家就是看抖音等现象,国家开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并于本月底正式出台直播行业政策,不能随意打赏主播,偷税漏税行为将不被允许,将全面建立绿色的行业氛围,正确引导行业的发展方向。

  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将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意见》强调,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意见》是网络直播平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监管里程碑,将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的商业模式,督促网络主播及其依附的平台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促进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严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表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意见》强调,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当前演艺界和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就是如何判定个人收入性质,一些网络主播收入构成较复杂,给收入性质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更有“黑中介”为从业者进行所谓税收筹划,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税。既要严查涉税演艺明星、网络主播,也要严查背后的“黑中介”,同时把集中查处和基础管理建设结合起来,宽严相济,加强纳税辅导。

  根据数据,仅2021年上半年,中国直播电商交易额已经超过一万亿元,接近2020年全年的水平。

  强化平台主体责任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压实了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主体责任。

  《意见》称,网络直播平台要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业内人士强调,规范税收服务和“放管服”是有机统一的,此次三部门共同发布行业规范意见,体现了协同共治的监管合力,能够为网络直播的资本设置好“红绿灯”,有利于优化网络直播生态环境,对提升广大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也有积极促进意义。

(本文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报告
研究报告
分析报告
市场研究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
投资咨询
商业计划书
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ipo咨询
ipo一体化方案
ipo细分市场研究
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
ipo财务辅导
市场调研
专项定制调研
市场进入调研
竞争对手调研
消费者调研
数据中心
产量数据
行业数据
进出口数据
宏观数据
购买帮助
订购流程
常见问题
支付方式
联系客服
售后保障
售后条款
实力鉴证
版权声明
投诉与举报
官方微信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