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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酒吧如何逃过监管?

2009-01-01 14:43:00 报告大厅(www.bptrips.com) 字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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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发生后,长乐各界群众强烈质疑,一个没有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酒吧,为何能够“带病”经营8个多月?

    长乐市副市长郑祖英告诉记者,据初步调查,“拉丁”酒吧属于吴航街道航华社区,房屋产权证为长乐市房地产公司所有,于1999年出租给“伊梦”火锅店,火锅店于2008年4月又转租给郑某经营“拉丁”酒吧。2008年5月23日,该酒吧在长乐市工商局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却一直没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这一切,“拉丁”酒吧均未做到。

    长乐市消防大队负责人林志荣对记者说,酒吧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就没有把它列入消防安全检查单位。此外,仅有35人的长乐市消防大队警力有限,也不可能对全市所有的娱乐场所都做到及时地消防安全检查。

    郑祖英告诉记者,2008年12月30日,长乐市政府向乡镇、街道等各单位部门部署“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时,就突出强调抓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向包括消防部门在内的各单位发放了一份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直到‘拉丁’酒吧火灾发生后,酒吧所在的街道吴航街道和管辖该街道的消防部门都没有向市安监办提交登记表。”郑祖英说。

    负责分管消防的长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德仁2月3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初步反思总结可以看出,消防部门平时对这些场所检查、监督落实不到位,经营者对没有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擅自经营存有侥幸心理,消费者在公共娱乐场所严重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等原因,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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