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也是生病之源。《中国水网》杂志指出:“全世界80%以上疾病和33%的死亡与受污染的饮用水有关。”“人类健康的十大危机,不洁饮水首当其冲”。
日前一则“疑女儿因水污染患绝症去世 父寻真相10年告环保部”再度引起了人们对环境污染的关注。
2006年3月18日,冯军的大女儿突然食欲不振。她的牙床肿了,几天后,腮帮子也肿了,牙龈把牙齿都遮没了。
冯军把大女儿带到县医院,医生怀疑是白血病。随后去北京求医,孩子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M5型。医生解释,白血病就是俗称的“血癌”。
在排除家庭遗传病的可能性后,医生分析,孩子得病可能是环境污染引起的。冯军随后展开调查,寻找致病元凶。
当时,冯家人的饮用水,取自鱼塘边自打的40米深的机井。冯军取样送检,2006年4月3日取回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按生活饮用水GB5749-85标准,水样所含总砷超标2.95倍,总锰超标3.8倍。
“拿到报告后,我第一反应是打电话告诉我妈:咱家的井水有毒,千万不能喝了。”冯军说。
6天后,冯军又带着小女儿到医院抽血化验。结果显示:白细胞异常,血小板低,也是白血病,好在病情更轻。冯军由此推断,家里的水,被家门口的企业排放的污水污染了。
他拿着检测报告,向县环保局等部门反映地下水被污染的情况,同时也将上述企业告到法院。另一方面,他和妻子四处筹钱,给两个女儿看病。
但筹钱的速度,没能追过病魔。2007年6月19日,冯军的大女儿冯亚楠在夏垫镇的一间出租房里病逝。这个渴望考上北京电影学院的女孩,生命留在了17岁。
冯亚楠的遭遇,引发媒体聚焦和报道。对冯家人的遭遇和夏垫镇的污染,社会投来关注的目光。许多年过去,这个名字和这些事,渐渐被公众淡忘。但作为父亲的冯军,却一直耿耿于怀。他试图用行动,给大女儿讨一个公道。
夏垫村一度被称为 “癌症村”。冯军的鱼塘就紧挨着夏垫村。鱼塘南边有一条河叫尹家沟,此河穿过夏垫村,通往鲍邱河。根据当时媒体的调查,鲍邱河沿岸的南寺头村、马坊、赵沟子等村庄,均有人死于癌症,而夏垫村则比较集中。
冯军鱼塘北面,隔着一条马路,是河北大厂金铭冷轧板带公司(下称金铭公司)和廊坊神华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神华公司),两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金铭公司的排污管道,从鱼塘边经过,通到尹家沟后排入鲍邱河。冯军怀疑,金铭公司的污水,污染了自家的水井,导致女儿患病。他希望通过合法渠道,确认被污染的井水和金铭公司之间的关联性。
但官方并不认可2006年4月的检测结果。冯军说,那次送检,他担心不给验,没敢说跟企业排污有关。后来他反映问题时,县环保局的官员便说,这是他自行送检的,没有法律效力。冯军申请正式检测,但“自始至终,环保局没有对我家的水井正式抽样检测。”
在冯军反映污染问题的过程中,多个官员私下告诉他,金铭公司是利税大户,“别再折腾,折腾也没用”。这之后,冯军被迫交出鱼塘,为金铭公司的扩张让路。因为要给两个女儿看病,冯军夫妇已山穷水尽,不得不低头让地。
2006年6月3日,冯军从鱼塘撤出,得到45万元补偿,两个月后,这笔钱几乎快花光了,却未能控制住大女儿的病情恶化,医院通知他们,还要30万元做骨髓移植手术。冯军一面四处筹钱,一面还要继续和相关部门周旋。
2006年10月,县环保局决定对金铭公司的总排口的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废水所测“砷”、“锰”均符合排放标准,并不超标。
冯军继续奔走,请求廊坊市环保局抽检排污废水和自家井水。
2006年12月4日,廊坊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发出关于金铭公司水污染纠纷调查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表明,金铭公司所排废水中的PH值、氟化物、挥发性酚、锰、砷等各项监测值均符合标准,石油类超标2.9倍。按《地下水质量标准》三级标准,冯军委托检测其自家井水,结果显示,氟化物超标0.9倍,砷超标0.04倍。
对污染源的不断追问,为冯军招致报复。2006年12月13日,在冯军陪同下,大厂县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对水井进行取样,金铭公司的4名保安冲了过来,将冯军打晕。冯军住院20多天,在当地派出所调解下,打人者赔偿1万元治疗费了结,那口水井也被填上。
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冯军读到井水的检测报告: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标准,水中锰含量超标8.2倍,砷含量超标1.4倍。
2007年6月,大女儿病逝。冯军继续反映污染问题。4个月后,他在家门口遇险,三个陌生男子将他摁进一辆银色面包车。冯军挨了一顿暴打,车开到天津市武清县境内后,他被扔在路边。他光着脚,找到一个商店打110报警。4天后,他接到警告电话:“再不老实就弄死你。”案子至今无果。
冯军没有服软。2008年起,他向金铭公司提起一系列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法院最后判决他败诉。冯军说,当时他被迫退出承包的鱼塘,金铭公司的补偿都是针对土地的,并没有出一分钱赔偿其两个女儿治病的费用。
2015年5月,冯军向廊坊市环保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神华公司和金铭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资料。其中,金铭公司的环评,系北京大学和中国环境研究院编制。从上述资料中,冯军发现诸多问题。
报告显示,金铭公司是2000年5月开工建设,2001年12月投入试生产,但环评出具的时间却是2004年2月24日。神华公司是2005年1月开工建设,2006年11月试生产,而环评出具的时间为2006年11月,两家企业都是典型的未批先建。
“生产在前,环评在后。这样的环评文件,能保证环评质量吗?”冯军认为,上述环评文件涉嫌造假。
此外,金铭公司的环评注明,项目南厂门(隔路)有住宅区为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500米区域内无水源地。冯军指出,在环评机构作出该报告的2004年,他和家人在金铭公司对面的鱼塘养殖场内已经居住多年,饮用水取自院子里的自打机井,“只隔了一条马路,这么近的距离,为什么没监测到呢?”
金铭公司的环评报告还指出,该厂综合废水“无重金属部分”,在冯军看来,这无法解释2006年12月廊坊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金铭公司废水作出的监测报告,当时,废水检出含有锰、砷等元素,而冯军家的机井的水中锰、砷含量均超标。冯军据此认为,环评单位作出的环评结果失实,也没有发出警示,致使他成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
针对上述环评,冯军向河北省环保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廊坊市环保局的批复。但省环保厅认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冯军随后针对廊坊市和河北省两级环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开庭,经书面审理作出裁定,认定冯军不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在此种情况下,冯军于2015年11月向环保部递交举报信,要求对北京大学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两家环评机构进行查处。收到举报后,环保部向河北省和廊坊市环保部门进行核实,其后作出回复称:环评文件不存在失实的情况,因此未处理环评机构。
针对环保部的回复,冯军提出行政复议无果,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在11月10日的庭审中,环保部的代理人在答辩时指出,环保部的答复合法合规,冯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该代理人表示,冯军要求环保部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规要求查处环评单位的行为,并未涉及其实体权利,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能造成申请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就是说,冯军作为原告,与是否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走出法庭,冯军不服气:“两个女儿患上白血病,为什么我还不算受害者?当年井水里的重金属从何而来?法官为什么不能到现场亲自看一眼?”
在诉讼之路上,冯军越走越远,屡败屡战。冯军有如此的坚持,只因他想对得起失去的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