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随着《中医药法》正式通过,记者第一时间采访长期关注、致力于该部法律出台的中医药专家、法律专家等,共同解读这部法律的亮点、突破、意义和未来。《中国的中医药》白皮书显示,我国中药产业快速发展。在“十二五”时期,全国的中药工业总产值以20%的速度递增,到2015年,中药工业总产值达到了7866亿,占我国医药工业总产值将近1/3,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某种程度上讲,拥有中医和西医两种方法,才是我们的比较优势。再不立法保护中医药,中医药的国际标准都有可能不再是我们说了算,到时候恐怕悔之晚矣
25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表决,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立法保护,对中医的发展至关重要。近代以来,随着西医的传入,中医的地位不断受到挑战,甚至有存亡之危。1917年,余云岫在《灵素商兑》一书中,就主张“废医存药”。自此以后,社会上歧视中医药、否定中医药、取消中医药的说法和做法一直不断,一有风吹草动就引发存废的争议。鉴于中医的生存环境堪忧,中医学家董建华院士1983年提议中医药立法,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医药的发展空间。
尽管“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被写入了宪法,但由于专门的中医药法迟迟未能出台,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没有得到明确的一致认可,极大地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在具体的医药卫生工作中,“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也未完全落到实处。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以西律中”,中医西化、中药西管,不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中医工作者,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数据显示,2014年获批的501个新药批文中,中药只有11个,仅占2.19%。
2016-2021年中医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表明,某种程度上讲,拥有中医和西医两种方法,才是我们的比较优势。一味地否定中医,等于是从两条腿走路,变成一条腿走路。近年来,中医药界通过持续发挥特色优势,赢得了世界范围的认同。2015年,中国中医科学院终身研究员屠呦呦因为在中医药学方面的突出贡献,实现中国大陆科学家诺贝尔奖零的突破;在中医药法三审前,现代中药国际化实现重大突破,复方丹参滴丸成为全球首个完成美国药监局Ⅲ期临床试验的复方中药。
立法保护中医药,不只是出于民族情感,更是现实需要。因为,中医药在海外的传播发展,已经对我们在这个领域的话语权形成了挑战。国际标准化组织收载针灸针、中药材重金属限量等7个标准;13个中药46个标准被美国药典收载;丹参、三七等66个中药标准收入欧洲药典。再不立法保护中医药,中医药的国际标准都有可能不再是我们说了算,到时候恐怕悔之晚矣。
我们说中医的发展需要立法保护,并不意味着是要回到过去,而是要在继承和创新的基础上弘扬中医药,更不排除借鉴西医的科学方法来进一步发展中医药。屠呦呦等科学家的成功证明,中医药是一座有待挖掘的富矿,只要更多有识之士突破学科的成见和偏见,不仅能解决自身发展的难题,还能为人类健康做出更多的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正视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把它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题中之义,也是对优秀文明的重要担当。
在黄薇看来,此次《中医药法》的亮点还在于,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方面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如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中华中医药学会秘书长王国辰认为,这些改革、创新看似突破很大,其实是建立真正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是凝结几千年东方智慧的科学,不能完全站在西方实证科学的角度评价、管理。而此次的突破,核心就是尊重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律。
在《中医药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到底是管理约束为主还是保护促进为主,两种不同的主张不乏争锋,成为业界和公众的关注重点。不少人担心,过度扶持、松绑,会给患者诊疗安全带来隐患。
对此,黄薇介绍,《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了对中医药的监管。针对中医药行业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有明确规定。例如,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加强中医医疗广告管理;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该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