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7月1日起到2015年6月30日,项目县(市)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共增加肉用犊牛10.8万头。省畜牧局、省财政厅9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了与养牛相关的一些优惠政策。
通过政策项目实施,调动全省饲养母牛积极性,增加肉牛基础母牛数量,推进母牛适度规模养殖,逐步解决基础母牛存栏数量持续下降、架子牛供给不足等发展瓶颈问题,为增加牛肉市场供应提供基础支撑。
实施区域
1.项目县(市)
在肉牛基础母牛存栏3万头以上的县(市)中,优先选择存栏母牛数量多、省政府认定的肉牛产业化集群龙头企业所在地、地方品种主产区所在县和肉牛良种补贴县,包括尉氏、祥符区(开封县)、洛宁、宜阳、伊川、郏县、南乐、灵宝、渑池、唐河、社旗、新野、桐柏、柘城、沈丘、上蔡、确山、平舆、泌阳、汝南、汝州、邓州、新蔡等23个县(市)。
2.项目场
全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
补助对象
1.项目县(市)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含种牛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项目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助对象养殖规模标准。
2.全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要求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2013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及违规使用违禁投入品行为。
补助对象应在人员、饲养管理技术、圈舍、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方面具备开展母牛扩群的基础条件。
补助品种
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不包括牦牛、水牛、奶牛品种。
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
补助方式
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以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即根据存栏肉牛基础母牛数量确定补助对象,根据新增犊牛数量确定补贴资金数量。新增犊牛应为自有母牛或外购母牛生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根据我省母牛繁殖成本、中央财政安排我省补助资金规模,确定全省每头新增犊牛补助标准为10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防疫、佩戴电子耳标。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全省按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5%的比例,安排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新增犊牛打耳缺(耳洞)标记等方面的支出。
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本着简便易行、有据可查的原则,动员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进行自愿申报。具体申报方式方法由各项目县(市)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基础母牛核查
项目县(市)畜牧局对符合条件的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场(户、合作社)进行现场登记核查。现场核查时,必须做到“四见”:一是见牛,即逐场逐户逐头调查登记,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和现场核查后又增加的基础母牛,不得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见人,即现场核查的母牛数量要经养殖场(户)或合作社法人代表和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是见标,即对母牛佩戴的耳标实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其中,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合作社)要建立纸质档案,存栏基础母牛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需同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一式两份(养殖场户一份,县畜牧局一份)。四是见榜,即现场核查后,要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合作社)基础母牛存栏数量,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各项目县(市)要在11月10日前,完成存栏基础母牛1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的基础母牛存栏数量核查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基础母牛统一登记造册、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县级畜牧部门对统计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确定补助对象
项目县(市)畜牧部门要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并与补助对象签订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母牛扩群增量目标原则上按70%的繁殖成活率计算。同时,项目县(市)畜牧部门要填写《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报省辖市畜牧局,省辖市畜牧局审核汇总后于11月15 日前上报省畜牧局。
(四)新增犊牛核查
项目实施期为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在此期间,补助对象必须认真填报《河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记录表》,如实记录母牛配种、产犊、处理以及出生犊牛基础信息,包括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新增犊牛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在犊牛出生10日内要及时报告县级畜牧部门,项目县(市)畜牧部门每两个月对新增犊牛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留存新增犊牛的正面和侧面照片。经核查后的新增犊牛必须在耳朵上打标记(耳缺、耳洞),避免重复补贴。新增犊牛核查结果要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县(市)畜牧部门将《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上报省辖市畜牧局,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2015年7月10日前,省辖市畜牧局将新增犊牛审核汇总结果和项目实施总结一并上报省畜牧局,同时将新增犊牛核查数据抄送市财政部门。省辖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对所辖项目县(市)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县(市)补助对象数量的5%。省畜牧局将适时开展抽查。
(五)拨付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按照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任务,将项目资金切块到项目县(市)。2015年7月15日前,项目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新增犊牛数量,将补助资金拨付补助对象。
全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补助工作由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向所在县(市)畜牧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市)畜牧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基础母牛核查、确定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核查等工作,相关资料报送省辖市畜牧局。省辖市畜牧局负责现场审核把关,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省畜牧局。省畜牧局对申报养殖场户进行抽查,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数量。2015年7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按照核定新增犊牛数量,将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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