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然而网上支付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解决网上支付问题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环节。以下对国内网上支付现状分析。
2017-2022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报告表明,随着中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互联网快速发展普及以及电子商务活动逐渐兴起的条件下,中国网络支付在过去的十五年中以其超常规的快速增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目光和越来越多的参与者。时至今日,基于互联网公共网络平台的网络支付体系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包含商户、商业银行、网络支付机构和消费者等在内的产业链。
1.消费者,即买家、付款人
通常是指因购买商品或服务,需要向网上商户支付款项的当事人。消费者因消费活动而发起的支付,是网络支付行为的起点和重要原因。
2.商户,即卖家、收款人
通常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产品、服务的提供方(所以通常也被称为电商),是消费者发起的支付命令的最终受益人。其拥有面向金融机构或网络支付机构的货币请求权。
3.网络支付机构(即通常所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其主要功能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商的集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指令的传递、交换、处理以及资金清结算中作为“中转站”,以提升网络支付活动的安全与效率。
4.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并不是独立的,它“脱胎”并依托于以银行为中介的传统支付结算安排。从普遍联系的观点出发,除了产业主链上的参与者外,还有安全技术提供方、行业自律组织以及政府监管部门与网上支付的安全发展、效率提升密切相关。
5.网络支付安全保障服务提供者
网络支付的非面对面特征对网络支付的安全提出了特殊要求。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参与者身份认证,以及遏止木马、病毒攻击等。目前,网络支付安全保障服务的提供者主要包括CA认证中心、杀毒软件公司,以及各类网络支付安全技术提供商。
6.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行业自律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协商机制,能在法规之外让行业进行自我约束,逐步形成行业监管、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的外部监督机制。2011年5月23日,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CAC”)在北京正式成立。
7.政府监督管理机构
网络支付的外部性决定了网络支付监管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网络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此外,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支付特征,商务部、工信部、银监会等部门也都从各自职责出发对电子商务活动、配套安全技术保障以及参与网络支付的银行等不同领域、不同主体承担着不同的监管责任。
互联网支付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地基,支付就是一个天然的流量入口,进可攻,退可守。可进军理财保险借贷等其他金融服务,或者跨界合作;亦可退一步单纯作为一个支付工具,免缴其他支付渠道的费用,自己也可以收集数据,作为未来征信工作的一部分。
中国互联网支付市场从“用户培养”阶段向“产品创新、服务升级”阶段过渡发展。互联网支付市场依靠产品功能本身已经不会太大改变用户格局和市场份额,接下来是比拼支付技术和支付服务的时候了。